5月10日,尋烏縣自然資源局在尋烏縣黨群服務中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關于印發(fā)尋烏縣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策有關情況做了詳細介紹。
記者從新聞發(fā)布會獲悉,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今年5月8日,縣政府制定并印發(fā)了《關于印發(fā)尋烏縣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的通知》,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我縣集體土地征收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保護被征收群眾權益,推動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邁上新臺階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背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實際情況,組織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調整制定,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并與區(qū)片綜合地價同步實施。
我縣之前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于2020年制定,并以《關于公布實施全縣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尋府字〔2020〕37號)文件同步公布施。
2023年4月,省人民政府發(fā)布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我縣于2023年7月發(fā)布了《關于公布實施全縣新一輪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尋府字〔2023〕41號),省政府要求在2024年2月底前對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調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報省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為做好我縣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調整工作,根據(jù)上級要求及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對現(xiàn)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了評估。結合我縣實際,在評估的基礎上對比了周邊地區(qū)標準,經征求意見并組織聽證會,最終形成了尋烏縣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調整成果。
二、修訂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
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
4.《關于公布實施全縣新一輪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尋府字〔2023〕41號);
三、名詞解釋
1.青苗補償:指在耕地上種植水稻、蔬菜或其他農作物的青苗補償。
2.房屋成新率計算:指房屋成新率計算按房屋新舊程度、維修保養(yǎng)情況綜合確定。
四、目標任務
為貫徹執(zhí)行好新一輪補償標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征地管理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我縣需實施新的補償標準。
五、適用范圍
在尋烏縣域內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
六、文件有效期
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本標準印發(fā)前已發(fā)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繼續(xù)按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標準執(zhí)行。《關于公布實施全縣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尋府字〔2020〕37號)同時廢止。
七、主要內容
《尋烏縣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重點在附件上,分5個明確了補償標準及認定標準,分別是:
第一部分,主要明確了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如柑橘果樹一齡、二齡、三齡、四齡及以上各個階段的補償標準,還明確了水稻、蔬菜等青苗補助,葡萄等果園補助,及各類地上附屬設施的補助等。
第二部分,主要明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標準,這部分明確了框架、磚混、磚木等建房材料架構的補償標準,還明確了測量范圍及折舊標準(成新率)等。
第三部分,主要明確房屋結構認定標準,明確了各種結構的建設標準,如房屋框架、承重墻、材料性質等等標準。
第四部分,主要明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助標準,該部分明確了臨時安置補助及搬遷補助的補償標準。
第五部分,主要明確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如洗衣池、門窗、蓋板、灶臺、墻體長度等等。
八、新舊政策差異
新標準對科目、類別及標準總體保持穩(wěn)定,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工作實際和項目實施情況對部分項目標準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進行了重新評估。
一是對部分青苗及其他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主要有青苗補償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進行了更新,柑橘(含其他落葉果樹)果樹補償一齡樹由45元/株調整為50元/株,二齡樹由70元/株調整為80元/株,三齡樹由98元/株調整為115元/株,四齡以上樹由165元/株調整為190元/株;百香果園補償由3000元/畝調整為5300元/畝;同時對特殊樹種遷移補償、部分果園設施等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
二是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框架結構房屋由940元/㎡調整為1050元/㎡,磚混結構房屋由790元/㎡調整為850元/㎡,磚木結構房屋由650元/㎡調整為700元/㎡,土木結構房屋由460元/㎡調整為500元/㎡,簡易結構房屋由280元/㎡調整為350元/㎡。
三是對部分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jù)工作實際情況增加了天然氣和光伏拆裝補償。
問答環(huán)節(jié)
一、問:《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
在尋烏縣域內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及生產生活設施補償,適用本標準。
二、問:《標準》的調整情況如何、與原政策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對部分青苗及其他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主要有青苗補償按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進行了更新,柑橘(含其他落葉果樹)果樹補償一齡樹由45元/株調整為50元/株,二齡樹由70元/株調整為80元/株,三齡樹由98元/株調整為115元/株,四齡以上樹由165元/株調整為190元/株;百香果園補償由3000元/畝調整為5300元/畝;同時對特殊樹種遷移補償、部分果園設施等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
二是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框架結構房屋由940元/㎡調整為1050元/㎡,磚混結構房屋由790元/㎡調整為850元/㎡,磚木結構房屋由650元/㎡調整為700元/㎡,土木結構房屋由460元/㎡調整為500元/㎡,簡易結構房屋由280元/㎡調整為350元/㎡。
三是對部分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jù)工作實際情況增加了天然氣和光伏拆裝補償。
三、問:對于本《標準》未涵蓋的項目如何補償?
四答:標準所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項目為尋烏縣常見類別和規(guī)格,實際執(zhí)行中,個別補償項目規(guī)格與本標準不一致或者本標準未包含的項目,經有關專業(yè)、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法嚴格按程序給予相應補償。
四、問: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如何補償?
答:按照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村民住宅可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shù)确绞浇o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結合尋烏縣實際情況,制定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格標準,對框架、磚混、磚木、土木、簡易五種結構的認定標準和重置價格標準進行了明確,并對房屋拆遷過程中臨時過渡安置、搬遷等制定了補助標準,解決群眾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