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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關于調整證明事項取消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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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47號)、《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證明事項清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司明電〔2019〕44號)要求,制定并動態(tài)調整我縣證明事項取消清單。
    二、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要求,深入推進“減證便民”,進一步優(yōu)化政務服務,根據政務服務事項的變更情況,對證明事項取消清單進行動態(tài)調整。

制定過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關于“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通過開展無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共收到30個單位報送清理結果,取消證明事項36項。

、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yè)和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為導向,聚焦企業(yè)和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yè)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yōu)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三)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fā)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四)堅持風險可控。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wěn)妥有序推進改革。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tài)調整。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創(chuàng)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有效監(jiān)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yè)和群眾合法權益。

    五、修改情況
    1.第3、4、5、6、7、8、34、35、36項證明事項已劃轉至縣行政審批局,實施單位改為縣行政審批局。
    2.新增31、32兩項取消證明事項。
    3.第11-32項辦理事項增加(住所為商用性質時)。

、關鍵詞解讀

(一)證明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行政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來審查。

(三)告知承諾書

行政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并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主要包括:①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②行政機關告知內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申請人承諾的內容: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常見問題

(一)哪些證明事項適用告知承諾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優(yōu)先推行。

不適用范圍①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yè)審慎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③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

(二)所有人都適用告知承諾制嗎?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和省政府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承諾內容如何核查?

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托在線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重點監(jiān)管、“互聯網+監(jiān)管”、智慧監(jiān)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jiān)管

(四)不實承諾會怎樣?

在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qū)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

    (五)承諾之后可以撤回嗎?

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具有漏報、錯報或者申報的信息發(fā)生變化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

      政策解讀渠道:尋烏縣司法局
      政策解讀電話:0797-2842214
      政策解讀地址: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新東大道融媒體中心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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